飛灰處置不能“敷衍了事”
我國生活垃圾焚燒取得了快速發展和長足進步,但飛灰的處理遠不如人意,成為生活垃圾焚燒全過程污染控制和風險管理中最為薄弱的環節。由于缺乏可靠的統計數據,歷年來我國飛灰真實的無害化處理率不得而知,但估計不會超過10%,這已經成為生活垃圾焚燒全過程污染控制和風險管理中最為薄弱的環節。
生活垃圾焚燒中大部分重金屬和二噁英被煙氣凈化系統截留而富集于飛灰中,因而飛灰是環境中重金屬和二噁英的重要“匯”,是明確列入我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物,適用于機械爐排焚燒爐飛灰,同樣適用于流化床焚燒爐飛灰,不需要再做進一步的鑒別來確定其屬性。這一屬性必須明確堅持,否則將帶來生活垃圾焚燒環境監管和市場競爭中的混亂。機械爐排焚燒爐飛灰產生量較小,約為入爐垃圾量的3%-5%;流化床焚燒爐飛灰產生量較大,約為入爐垃圾量的10%-15%。據此估算,2014年我國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產生量約400萬噸,其中機械爐排焚燒爐飛灰約150萬噸,流化床焚燒爐飛灰約250萬噸。2014年7月1日,我國新的《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正式施行,煙氣凈化標準進一步向國際先進水平看齊,控制生活垃圾焚燒“最后一公里”污染的重點應該轉向飛灰處理。但是,我國飛灰處理的技術路線尚不明確。
重金屬在飛灰中含量較高,且遇水易溶出釋放,是環境風險控制的重中之重。基于飛灰的基本性質及風險控制的主要途徑,目前世界上飛灰處理主要有土地(包括地質)處置和建材化利用兩條技術路線。土地處置技術成熟,流程較短,可有效切斷污染物的暴露途徑,從而實現環境風險最小化的目標,因而一直是飛灰處理的主流技術路線,得到廣泛認可和應用。建材化利用機理尚不明晰,技術尚不成熟,流程較為復雜,污染物暴露途徑增多,整體而言不利于實現環境風險最小化的目標,在世界上僅有零星應用。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采用何種處理方式,取決于各國的自然社會經濟條件和法規標準要求。具體而言,土地處置包括固化穩定化后填埋處置和深部礦井貯存,建材化利用包括水泥窯協同處置、燒結和熔融。固化穩定化后進入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處置是最為穩妥的處置方式。但是由于飛灰產生量巨大,即使將我國已建成的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的所有庫容都用來處置新增飛灰,不到一年就將全部填滿。同時,安全填埋場投資成本較高,以每噸飛灰的入場費用1500元計,折合到每噸生活垃圾的處理成本,機械爐排焚燒爐增加約60元,流化床焚燒爐增加約180元。考慮到填埋前必不可少的固化穩定化操作,安全填埋處置的成本還要更高。目前我國生活垃圾焚燒處理中標價格一般為每噸垃圾60-80元,僅僅支付飛灰填埋處置成本都不夠。由此可見,不管是在能力上,還是在經濟上,飛灰固化穩定化后進入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處置的道路都是行不通的。
考慮到了上述情況,我國2008年修訂頒布的《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污染控制標準》規定,飛灰經預處理滿足一定的入場要求后,可以進入衛生填埋場獨立單元填埋處置。與飛灰進入安全填埋場的入場要求相比較,進入衛生填埋場的入場要求增加了含水率、二噁英的含量限值,對重金屬的要求也更為苛刻,如鉛、鎘、鎳、砷的浸出濃度限值要求。這一規定無疑為飛灰的規范處理提供了更好的機會,只要管理得當,同樣可以有效控制飛灰的環境風險。但是幾年來的實踐表明,部分重金屬(如鉛)難以穩定達到入場標準,且重金屬固定主要依賴有機或無機螯合劑,長期固定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另外,在現實條件下,飛灰中的二噁英含量不可能頻繁地取樣檢測,也給標準執行和環境監管帶來了較大困難。深部礦井貯存是將飛灰置于容器中,長期貯存于采礦后形成的與生物圈隔離的深部礦井空間,要求地質上長期穩定,不存在地下水,具有多層不透水的隔離屏障,深度在地表400米以下,首選受納礦井為巖鹽礦,被認為是最為安全的高毒性難處理固態危險廢物處置方式。該技術主要流行于環保要求極為嚴格的德國,德國政府于2002年專門出臺了《廢物地下充填條例》,來規范和推動該技術的發展與應用。德國的飛灰主要采用深部礦井貯存方式處置。我國尚無此方面的系統研究與實踐經驗。
判斷飛灰是否得到妥善處置,最主要的是評估其環境風險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控制我國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的環境風險,必須要警惕“敷衍了事”的最終處置,更要防止“短期功利”的資源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