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次摸清入海污染源分布 全面布局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
國家海洋局17日在圍填海新聞發布會上公布2017年陸源入海污染源排查結果,全國共有陸源入海污染源9600個,這意味著平均2公里海岸線就存在一個污染源。
這次陸源入海污染源排查是我國首次摸清全國陸域入海污染源分布,將為我國近岸海域環境污染保護打下堅實基礎。
全國陸源入海污染源首次摸清
根據陸源入海污染源排查初步結果,全國9600個陸源入海污染源中,入海河流740余條,入海排污口7500余個,排澇泄洪口1350余個。
排查顯示,從海域分布情況看,東海陸源入海污染源數量最多,為4200余個;南海有3800余個,黃海、渤海分別有960余個、640余個。
長期以來,陸源入海污染源底數不清,為入海排污監管帶來極大挑戰。此次,國家海洋局完成了各海域陸源入海污染源排查,基本摸清入海污染源的情況。
--污染源數量大、類型多、分布廣。陸源入海污染源分布較為密集,在大陸岸線及海島均廣泛分布。污染源類型復雜,除入海河流、排澇泄洪口外,包括入海直排口、排污河、污水海洋工程處置排放口、養殖排污口在內的入海排污口數量眾多,占排查污染源總數的78%。
--入海排污口監管不到位。全國共排查出2900余個養殖排污口,環保、漁業和海洋部門均未實施有效監管。結合海洋督察發現,全國審批的入海排污口570余個,僅占入海排污口總數的8%。此外,由于入海污染源動態變化快、隱蔽性強,也增加了對入海污染源實施監管的難度。
--入海排污口不合理設置問題突出。雖然海洋環境保護法對入海排污口的設置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但大量排污口設置未執行相關法律和海洋功能區劃的要求,未綜合考慮區域水動力、環境承載力和生態敏感性的特點進行科學選劃布局。根據排查結果,全國疑似設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近2000個,約占入海排污口總數的四分之一,主要位于海洋保護區、重要濱海濕地、重要漁業水域等生態敏感區域。
近岸海域污染整體上仍較嚴重
2012年以來,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整體上呈現出企穩向好的積極趨勢。但是,近岸海域污染整體上仍較為嚴重,生態系統退化趨勢尚未得到根本扭轉。
--近岸局部海域污染依然嚴重。近岸海域劣于第四類海水水質標準的海域面積大于3.7萬平方公里。
--典型海洋生態系統健康狀況不容樂觀。實施監測的河口、海灣、灘涂濕地、珊瑚礁等典型海洋生態系統中,處于亞健康和不健康狀態的生態系統占比均在80%左右。
--入海排污口鄰近海域環境狀況無明顯改善。五年來,監測的入海排污口全年達標率均低于55%,超過80%的入海排污口鄰近海域環境質量狀況無法滿足所在海域海洋功能區的環境保護要求。
--海洋環境風險仍然突出。赤潮年均爆發次數近60次,滸苔綠潮災害持續大規模爆發,渤海濱海平原地區海水入侵和土壤鹽漬化加重,局部砂質海岸地區海岸侵蝕加重。
國家海洋督察組針對6省區開展的圍填海專項督察情況顯示,江蘇省陸源入海污染物占海洋污染物總量的85%以上。2012年以來,灌河、王港河和栟茶河的河口附近海域海水水質常年處于劣四類或四類,三個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水質均劣于一類海水水質,長期達不到海洋功能區水質的要求。
海南省陸源污染物超標排放入海問題同樣普遍。海口市21條入海河流中,13條為劣V類水質、4條為Ⅳ類水質;文昌市2016年5個入海排污口中4個超標排放,12條入海河流中6條為劣V類水質、5條為V類水質;澄邁縣25個入海排污口中19個超標排放,入海排污口治理形勢嚴峻。
全面布局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
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是建設海洋強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據了解,未來,國家海洋局將深入開展入海污染源整頓工作,通過規劃約束、用海控制、海灣整治、生態修復等措施不斷加大近岸海域環境保護力度。
--科學選劃和設置排污區域。針對入海排污口設置門檻低、生態要求缺失的突出問題,將生態安全作為入海污染物排放第一要求,實施集中排、生態排,科學選劃入海污染物排放區域,出臺入海污染物生態排放的指導意見和技術規程。大陸岸線和海島入海污染源納入沿海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規劃中統一選劃、統一布局。
--實施入海污染源綜合整治。綜合評估并提出非法和不合理設置入海污染源清單,以地級市為單元制定整改方案,依法處理非法設置的入海排污口,分區、分類清理整頓不合理設置的污染源。系統推進入海河流綜合治理,有效減少流域污染物入海量;加大養殖排污清理力度,控制養殖排污口數量;改造雨污混排的排澇泄洪口,嚴禁雨污混排和利用排澇泄洪口偷排污水。
--嚴格入海污染源監管。切實做好入海排污口設置備案和信息通報制度,加強對各類入海污染源設置的事中、事后監管,并全面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形成總量控制、許可證制度、達標排放、污染源整治等相銜接的綜合政策與制度體系。豐富入海污染源監管手段,加快建立海洋環境實時在線監控系統,對入海污染源實施動態化、精細化、全過程監督監測,并對整治成效進行評估。
--建立污染物入海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將污染物入海納入各級黨委、政府的政績考核體系,對控制污染物入海不作為、亂作為以及污染物入海導致重大生態問題、嚴重后果的行為,實行督察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