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國憲法序言及其法律效力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1982年全面修改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現行憲法。現行憲法頒布實施30多年來,全國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先后四次以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對現行憲法的個別條款和部分內容作出修改,使我國憲法在保持穩定性和權威性的基礎上,不斷完善發展。幾乎每次修改憲法時,總有人對我國憲法序言及其法律效力提出這樣或者那樣的不同看法。例如,有的人認為,我國憲法不應當有序言。但事實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是有序言的(只是有的叫序言、有的叫序文、有的叫前言等)。據一項對1997年前后的107個國家憲法有無序言的統計,其中有序言的憲法為79部,占73.8%;沒有序言的憲法為28部,占26.2%。也有的人認為,我國憲法即使要有序言,寫上寥寥數語即可,不必像現行憲法那樣洋洋灑灑一千多字。其實,世界各國憲法序言有長有短,內容有繁有簡,外國憲法序言最長者達一萬多字,最短者幾十個字,沒有固定的模式。一個國家憲法寫不寫序言、序言寫多少字,完全是由該國的歷史、文化、政治、經濟、社會等實際情況決定的,無論憲法有無序言或者序言有長有短,都無可厚非。
當然,還有個別人認為:我國現行憲法序言是一種政治宣示,沒有任何法律效力。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有失偏頗。首先需要討論和界定的是,何謂法律效力?目前學理上關于法律效力大致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以是否具有“可訴性”為標準,凡是可以在法院訴訟中得以援引適用的法律才具有“可訴性”,才能夠獲得司法的救濟和保障,因而只有具有“可訴性”的法律才具有法律效力。據此觀點,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現行有效的260多部法律中,大約只有六分之一的法律會出現在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書中,才具有“可訴性”的法律效力。根據我國的憲法制度,我國憲法及其序言不能在法院作為裁判依據直接適用,不具有直接的“可訴性”,因而憲法及其序言都被認為沒有法律效力。這種觀點顯然不符合我國法律體系和憲法法律效力的制度安排。第二種觀點認為,以是否具有“規范性”為標準,只有含有假定、處理、制裁(或者行為模式和行為后果)的法律(法律條文),才具有法律效力(即法律的規范性和約束力)。按照這種觀點,我國許多法律的“總論”、“總則”、“緒論”中的有關內容,都不符合要求。例如我國立法法第三條規定:“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民法總則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換言之,根據這種“規范性”的法律效力觀點,由于我國大多數法律中的每部法律,都存在有非規范性的規定(如目的條款、宗旨條款、敘述條款、原則條款、價值條款、技術條款等),因而這其中的每部法律將被這種觀點人為區分為具有法律效力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兩個部分。顯然,用這種“規范性”的法律效力觀點來解釋我國許多法律和現行憲法,是不能被接受甚至是荒謬的。第三種觀點認為,法律效力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為狹義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規范對什么人和事、在什么時間和地點有約束力;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為廣義的法律效力,是指除規范性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文書的法律約束力。狹義的法律效力觀點,與前述第二種觀點基本上相同;廣義的法律效力觀點,可以用來解釋一切程序和內容合法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憲法和法律文件。我們認為,對法律效力的認識應當超越那種將法律文本機械地分割成不同部分的片面化理解,而應當堅持在整體意義上理解和把握法律效力。
從世界憲法制度的整體情況來看,憲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各國的規定和實踐不盡相同。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以1789年的《人權宣言》為序言;1946年法蘭西第四共和國憲法以條文的形式,將有關的政治、經濟、社會原則列入序言之中;1958年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在序言中宣布“法國人民莊嚴宣布忠于1789年《人權宣言》所肯定的,以及為1946年憲法之序言所確認并加以補充的各項人權和有關國家主權的原則”。到1971年7月16日,法國憲法委員會在關于自由結社案的判決中,承認“法國憲法序言的法律效力”。而在美國、日本等國家,憲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爭論,是圍繞憲法序言是否具有“可訴性”展開的。
憲法序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我國憲法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也是我國憲法與其他許多國家憲法的重大區別。憲法序言是我國憲法的靈魂,是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同現行憲法各章節一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一,我國憲法序言明確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國憲法最大的特色之一,就是在憲法序言中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這是我國憲法作為整體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律依據。如果憲法序言沒有法律效力,就意味著憲法序言規定的上述內容沒有法律約束力,這就等于否定了我國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最終法律依據,否定了我國整部憲法的法律效力基礎。其二,憲法序言是憲法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我國現行憲法是一個由標點符號、數字、文字(共有16524個字)、條款(共有一百三十八條)、段落(共有367段)、章節(共有四章、七節)、總綱、序言、修正案(共有31條)等組成有機整體,它們共同構成憲法并產生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憲法及其法律效力具有整體性和不可分解性,任何將憲法序言與憲法總綱、憲法具體條文區分開來、進而認為憲法序言沒有法律效力的觀點,都是錯誤的。正如一個人如果被肢解之后就不成其為人一樣,如果有人硬要把憲法的所有要素肢解開來,作出有無法律效力的區分,那么當把憲法的標點符號、數字、文字、段落等分解出來后,憲法本身就不復存在了,更談何憲法及其序言的法律效力。所以,我國憲法作為一個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憲法的每一個字句符號、每一個組成部分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三,憲法序言對憲法條文具有統領性和指導性,憲法條文的具體規定是憲法序言規定的基本價值和原則的具體化和條文化,總綱中許多規定特別是有關國家基本國策的規定,是對憲法序言規定的國家根本任務、奮斗目標等的具體實現方式。此外,憲法序言對憲法解釋和憲法修改具有約束力,序言規定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是憲法解釋和修改最重要的理據,序言對我國歷史和基本國情的判斷是憲法解釋和修改最基本的立足點。一般立法、執法、司法、釋法都不得違反憲法序言的基本原則和立憲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