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工業標準匯編電氣卷-1996
人氣:1655次發表時間:2014-05-09
電力工業標準匯編
電 氣 卷
1996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標準化部 編
中國電力出版社
匯 編 說 明
為使已出版的《電力工業標準匯編》具有連續性,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標準化部從1996年起,按綜合、電氣、火電、水電四卷每年將編輯、出版上年度標準匯編,以滿足當前電力系統廣大技術人員的需要。本卷為《電力工業標準匯編·電氣卷1996》。
本標準匯編收集了1996年頒布的有關電力工程設計、建設、生產運行等方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相應標準的編制說明和條文說明,還收錄了以前匯編中遺漏的幾個標準。
本標準匯編中所有的標準都是最新頒布的,其名稱和編號均采用已頒布標準最新版本的用名和編號,并按順序號列出,以方便查檢、使用。但是,在有的標準內容中引用的標準,其編號可能不是最新的,請讀者在使用時注意。凡本年度標準匯編中收入的標準與在此以前出版的《電力工業標準匯編》中的標準重復時,以本年度標準為最新有效版本,并替代原標準,被修訂或被替代的標準即廢止。此外,在匯編各標準時,對原標準內容中的編校、印刷方面的疏漏、錯誤也盡可能地進行了改正。
此卷的編輯、出版工作,是在電力工業部標準化領導小組的指導下進行的。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標準化部
1997年6月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54—96 GB 50255—96
GB 50256—96 GB 50257—96
GB 50258—96 GB 50259—9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low-voltage apparatus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4—96
1 總 則
1.0.1 為保證低壓電器的安裝質量,促進施工安裝技術的進步,確保設備安裝后的安全運行,制訂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交流50Hz額定電壓1200V及以下、直流額定電壓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條件下安裝和調整試驗的通用低壓電器。不適用于無需固定安裝的家用電器、電力系統保護電器、電工儀器儀表、變送器、電子計算機系統及成套盤、柜、箱上電器的安裝和驗收。
1.0.3 低壓電器的安裝,應按已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
1.0.4 低壓電器的運輸、保管,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當產品有特殊要求時,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
1.0.5 低壓電器設備和器材在安裝前的保管期限,應為一年及以下;當超期保管時,應符合設備和器材保管的專門規定。
1.0.6 采用的設備和器材,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并應有合格證件,設備應有銘牌。
1.0.7 設備和器材到達現場后,應及時做下列驗收檢查:
1.0.7.1 包裝和密封應良好。
1.0.7.2 技術文件應齊全,并有裝箱清單。
1.0.7.3 按裝箱清單檢查清點,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備件應齊全。
1.0.7.4 按本規范要求做外觀檢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1.0.9 與低壓電器安裝有關的建筑工程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0.9.1 與低壓電器安裝有關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建筑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中的有關規定。當設備或設計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其要求。
1.0.9.2 低壓電器安裝前,建筑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1)屋頂、樓板應施工完畢,不得滲漏。
(2)對電器安裝有妨礙的模板、腳手架等應拆除,場地應清掃干凈。
(3)室內地面基層應施工完畢,并應在墻上標出抹面標高。
(4)環境濕度應達到設計要求或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5)電氣室、控制室、操作室的門、窗、墻壁、裝飾棚應施工完畢,地面應抹光。
(6)設備基礎和構架應達到允許設備安裝的強度;焊接構件的質量應符合要求,基礎槽鋼應固定可靠。
(7)預埋件及預留孔的位置和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預埋件應牢固。
1.0.9.3 設備安裝完畢,投入運行前,建筑工程應符合下列要求:
(1)門窗安裝完畢。
(2)運行后無法進行的和影響安全運行的施工工作完畢。
(3)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損壞部分應修補完整。
1.0.10 設備安裝完畢投入運行前,應做好防護工作。
1.0.11 低壓電器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范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 一 般 規 定
2.0.1 低壓電器安裝前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2.0.1.1 設備銘牌、型號、規格,應與被控制線路或設計相符。
2.0.1.2 外殼、漆層、手柄,應無損傷或變形。
2.0.1.3 內部儀表、滅弧罩、瓷件、膠木電器,應無裂紋或傷痕。
2.0.1.4 螺絲應擰緊。
2.0.1.5 具有主觸頭的低壓電器,觸頭的接觸應緊密,采用0.05mm×10mm的塞尺檢查,接觸兩側的壓力應均勻。
2.0.1.6 附件應齊全、完好。
2.0.2 低壓電器的安裝高度,應符合設計規定;當設計無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2.0.2.1 落地安裝的低壓電器,其底部宜高出地面50~100mm。
2.0.2.2 操作手柄轉軸中心與地面的距離,宜為1200~1500mm;側面操作的手柄與建筑物或設備的距離,不宜小于200mm。
2.0.3 低壓電器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2.0.3.1 低壓電器根據其不同的結構,可采用支架、金屬板、絕緣板固定在墻、柱或其它建筑構件上。金屬板、絕緣板應平整;當采用卡軌支撐安裝時,卡軌應與低壓電器匹配,并用固定夾或固定螺栓與壁板緊密固定,嚴禁使用變形或不合格的卡軌。
2.0.3.2 當采用膨脹螺栓固定時,應按產品技術要求選擇螺栓規格;其鉆孔直徑和埋設深度應與螺栓規格相符。
2.0.3.3 緊固件應采用鍍鋅制品,螺栓規格應選配適當,電器的固定應牢固、平穩。
2.0.3.4 有防震要求的電器應增加減震裝置;其緊固螺栓應采取防松措施。
2.0.3.5 固定低壓電器時,不得使電器內部受額外應力。
2.0.4 電器的外部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2.0.4.1 接線應按接線端頭標志進行。
2.0.4.2 接線應排列整齊、清晰、美觀,導線絕緣應良好、無損傷。
2.0.4.3 電源側進線應接在進線端,即固定觸頭接線端;負荷側出線應接在出線端,即可動觸頭接線端。
2.0.4.4 電器的接線應采用銅質或有電鍍金屬防銹層的螺栓和螺釘,連接時應擰緊,且應有防松裝置。
2.0.4.5 外部接線不得使電器內部受到額外應力。
2.0.4.6 母線與電器連接時,接觸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連接處不同相的母線最小電氣間隙,應符合表2.0.4的規定。
表2.0.4 不同相的母線最小電氣間隙
額定電壓(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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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電氣間隙(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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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定電壓(V)
|
最小電氣間隙(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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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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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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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U≤1200
|
14
|
2.0.5 成排或集中安裝的低壓電器應排列整齊;器件間的距離,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便于操作及維護。
2.0.6 室外安裝的非防護型的低壓電器,應有防雨、雪和風沙侵入的措施。
2.0.7 電器的金屬外殼、框架的接零或接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2.0.8 低壓電器絕緣電阻的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2.0.8.1 測量應在下列部位進行,對額定工作電壓不同的電路,應分別進行測量。
(1)主觸頭在斷開位置時,同極的進線端及出線端之間。
(2)主觸頭在閉合位置時,不同極的帶電部件之間、觸頭與線圈之間以及主電路與同它不直接連接的控制和輔助電路(包括線圈)之間。
(3)主電路、控制電路、輔助電路等帶電部件與金屬支架之間。
2.0.8.2 測量絕緣電阻所用兆歐表的電壓等級及所測量的絕緣電阻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2.0.9 低壓電器的試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3 低壓斷路器
3.0.1 低壓斷路器安裝前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3.0.1.1 銜鐵工作面上的油污應擦凈。
3.0.1.2 觸頭閉合、斷開過程中,可動部分與滅弧室的零件不應有卡阻現象。
3.0.1.3 各觸頭的接觸平面應平整;開合順序、動靜觸頭分閘距離等,應符合設計要求或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3.0.1.4 受潮的滅弧室,安裝前應烘干,烘干時應監測溫度。
3.0.2 低壓斷路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3.0.2.1 低壓斷路器的安裝,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當無明確規定時,宜垂直安裝,其傾斜度不應大于5°。
3.0.2.2 低壓斷路器與熔斷器配合使用時,熔斷器應安裝在電源側。
3.0.2.3 低壓斷路器操作機構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操作手柄或傳動杠桿的開、合位置應正確;操作力不應大于產品的規定值。
(2)電動操作機構接線應正確;在合閘過程中,開關不應跳躍;開關合閘后,限制電動機或電磁鐵通電時間的聯鎖裝置應及時動作;電動機或電磁鐵通電時間不應超過產品的規定值。
(3)開關輔助接點動作應正確可靠,接觸應良好。
(4)抽屜式斷路器的工作、試驗、隔離三個位置的定位應明顯,并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5)抽屜式斷路器空載時進行抽、拉數次應無卡阻,機械聯鎖應可靠。
3.0.3 低壓斷路器的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3.0.3.1 裸露在箱體外部且易觸及的導線端子,應加絕緣保護。
3.0.3.2 有半導體脫扣裝置的低壓斷路器,其接線應符合相序要求,脫扣裝置的動作應可靠。
3.0.4 直流快速斷路器的安裝、調整和試驗,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3.0.4.1 安裝時應防止斷路器傾倒、碰撞和激烈震動;基礎槽鋼與底座間,應按設計要求采取防震措施。
3.0.4.2 斷路器極間中心距離及與相鄰設備或建筑物的距離,不應小于500mm。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加裝高度不小于單極開關總高度的隔弧板。
在滅弧室上方應留有不小于1000mm的空間;當不能滿足要求時,在開關電流3000A以下斷路器的滅弧室上方200mm處應加裝隔弧板;在開關電流3000A及以上斷路器的滅弧室上方500mm處應加裝隔弧板。
3.0.4.3 滅弧室內絕緣襯件應完好,電弧通道應暢通。
3.0.4.4 觸頭的壓力、開距、分斷時間及主觸頭調整后滅弧室支持螺桿與觸頭間的絕緣電阻,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要求。
3.0.4.5 直流快速斷路器的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1)與母線連接時,出線端子不應承受附加應力;母線支點與斷路器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000mm。
(2)當觸頭及線圈標有正、負極性時,其接線應與主回路極性一致。
(3)配線時應使控制線與主回路分開。
3.0.4.6 直流快速斷路器調整和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軸承轉動應靈活,并應涂以潤滑劑。
(2)銜鐵的吸、合動作應均勻。
(3)滅弧觸頭與主觸頭的動作順序應正確。
(4)安裝后應按產品技術文件要求進行交流工頻耐壓試驗,不得有擊穿、閃絡現象。
(5)脫扣裝置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整定值校驗,在短路或模擬短路情況下合閘時,脫扣裝置應能立即脫扣。
4 低壓隔離開關、刀開關、轉換開關及熔斷器組合電器
4.0.1 隔離開關與刀開關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1.1 開關應垂直安裝。當在不切斷電流、有滅弧裝置或用于小電流電路等情況下,可水平安裝。水平安裝時,分閘后可動觸頭不得自行脫落,其滅弧裝置應固定可靠。
4.0.1.2 可動觸頭與固定觸頭的接觸應良好;大電流的觸頭或刀片宜涂電力復合脂。
4.0.1.3 雙投刀閘開關在分閘位置時,刀片應可靠固定,不得自行合閘。
4.0.1.4 安裝杠桿操作機構時,應調節杠桿長度,使操作到位且靈活;開關輔助接點指示應正確。
4.0.1.5 開關的動觸頭與兩側壓板距離應調整均勻,合閘后接觸面應壓緊,刀片與靜觸頭中心線應在同一平面,且刀片不應擺動。
4.0.2 直流母線隔離開關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4.0.2.1 垂直或水平安裝的母線隔離開關,其刀片均應位于垂直面上;在建筑構件上安裝時,刀片底部與基礎之間的距離,應符合設計或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當無明確要求時,不宜小于50mm。
4.0.2.2 刀體與母線直接連接時,母線固定端應牢固。
4.0.3 轉換開關和倒順開關安裝后,其手柄位置指示應與相應的接觸片位置相對應;定位機構應可靠;所有的觸頭在任何接通位置上應接觸良好。
4.0.4 帶熔斷器或滅弧裝置的負荷開關接線完畢后,檢查熔斷器應無損傷,滅弧柵應完好,且固定可靠;電弧通道應暢通,滅弧觸頭各相分閘應一致。
5 住宅電器、漏電保護器及消防電氣設備
5.0.1 住宅電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5.0.1.1 集中安裝的住宅電器,應在其明顯部位設警告標志。
5.0.1.2 住宅電器安裝完畢,調整試驗合格后,宜對調整機構進行封鎖處理。
5.0.2 漏電保護器的安裝、調整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5.0.2.1 按漏電保護器產品標志進行電源側和負荷側接線。
5.0.2.2 帶有短路保護功能的漏電保護器安裝時,應確保有足夠的滅弧距離。
5.0.2.3 在特殊環境中使用的漏電保護器,應采取防腐、防潮或防熱等措施。
5.0.2.4 電流型漏電保護器安裝后,除應檢查接線無誤外,還應通過試驗按鈕檢查其動作性能,并應滿足要求。
5.0.3 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控制設備等的安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執行。
6 低壓接觸器及電動機起動器
6.0.1 低壓接觸器及電動機起動器安裝前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6.0.1.1 銜鐵表面應無銹斑、油垢;接觸面應平整、清潔。可動部分應靈活無卡阻;滅弧罩之間應有間隙;滅弧線圈繞向應正確。
6.0.1.2 觸頭的接觸應緊密,固定主觸頭的觸頭桿應固定可靠。
6.0.1.3 當帶有常閉觸頭的接觸器與磁力起動器閉合時,應先斷開常閉觸頭,后接通主觸頭;當斷開時應先斷開主觸頭,后接通常閉觸頭,且三相主觸頭的動作應一致,其誤差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
6.0.1.4 電磁起動器熱元件的規格應與電動機的保護特性相匹配;熱繼電器的電流調節指示位置應調整在電動機的額定電流值上,并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定值校驗。
6.0.2 低壓接觸器和電動機起動器安裝完畢后,應進行下列檢查:
6.0.2.1 接線應正確。
6.0.2.2 在主觸頭不帶電的情況下,起動線圈間斷通電,主觸頭動作正常,銜鐵吸合后應無異常響聲。
6.0.3 真空接觸器安裝前,應進行下列檢查:
6.0.3.1 可動銜鐵及拉桿動作應靈活可靠、無卡阻。
6.0.3.2 輔助觸頭應隨絕緣搖臂的動作可靠動作,且觸頭接觸應良好。
6.0.3.3 按產品接線圖檢查內部接線應正確。
6.0.4 采用工頻耐壓法檢查真空開關管的真空度,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6.0.5 真空接觸器的接線,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接地應可靠。
6.0.6 可逆起動器或接觸器,電氣聯鎖裝置和機械連鎖裝置的動作均應正確、可靠。
6.0.7 星、三角起動器的檢查、調整,應符合下列要求:
6.0.7.1 起動器的接線應正確;電動機定子繞組正常工作應為三角形接線。
6.0.7.2 手動操作的星、三角起動器,應在電動機轉速接近運行轉速時進行切換;自動轉換的起動器應按電動機負荷要求正確調節延時裝置。
6.0.8 自耦減壓起動器的安裝、調整,應符合下列要求:
6.0.8.1 起動器應垂直安裝。
6.0.8.2 油浸式起動器的油面不得低于標定油面線。
6.0.8.3 減壓抽頭在65%~80%額定電壓下,應按負荷要求進行調整;起動時間不得超過自耦減壓起動器允許的起動時間。
6.0.9 手動操作的起動器,觸頭壓力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規定,操作應靈活。
6.0.10 接觸器或起動器均應進行通斷檢查;用于重要設備的接觸器或起動器尚應檢查其起動值,并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6.0.11 變阻式起動器的變阻器安裝后,應檢查其電阻切換程序、觸頭壓力、滅弧裝置及起動值,并應符合設計要求或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7 控制器、繼電器及行程開關
7.0.1 控制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7.0.1.1 控制器的工作電壓應與供電電源電壓相符。
7.0.1.2 凸輪控制器及主令控制器,應安裝在便于觀察和操作的位置上;操作手柄或手輪的安裝高度,宜為800~1200mm。
7.0.1.3 控制器操作應靈活;檔位應明顯、準確。帶有零位自鎖裝置的操作手柄,應能正常工作。
7.0.1.4 操作手柄或手輪的動作方向,宜與機械裝置的動作方向一致;操作手柄或手輪在各個不同位置時,其觸頭的分、合順序均應符合控制器的開、合圖表的要求,通電后應按相應的凸輪控制器件的位置檢查電動機,并應運行正常。
7.0.1.5 控制器觸頭壓力應均勻;觸頭超行程不應小于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凸輪控制器主觸頭的滅弧裝置應完好。
7.0.1.6 控制器的轉動部分及齒輪減速機構應潤滑良好。
7.0.2 繼電器安裝前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7.0.2.1 可動部分動作應靈活、可靠。
7.0.2.2 表面污垢和鐵芯表面防腐劑應清除干凈。
7.0.3 按鈕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7.0.3.1 按鈕之間的距離宜為50~80mm,按鈕箱之間的距離宜為50~100mm;當傾斜安裝時,其與水平的傾角不宜小于30°。
7.0.3.2 按鈕操作應靈活、可靠、無卡阻。
7.0.3.3 集中在一起安裝的按鈕應有編號或不同的識別標志,“緊急”按鈕應有明顯標志,并設保護罩。
7.0.4 行程開關的安裝、調整,應符合下列要求:
7.0.4.1 安裝位置應能使開關正確動作,且不妨礙機械部件的運動。
7.0.4.2 碰塊或撞桿應安裝在開關滾輪或推桿的動作軸線上。對電子式行程開關應按產品技術文件要求調整可動設備的間距。
7.0.4.3 碰塊或撞桿對開關的作用力及開關的動作行程,均不應大于允許值。
7.0.4.4 限位用的行程開關,應與機械裝置配合調整;確認動作可靠后,方可接入電路使用。
8 電阻器及變阻器
8.0.1 電阻器的電阻元件,應位于垂直面上。電阻器垂直疊裝不應超過四箱;當超過四箱時,應采用支架固定,并保持適當距離;當超過六箱時應另列一組。有特殊要求的電阻器,其安裝方式應符合設計規定。電阻器底部與地面間,應留有間隔,并不應小于150mm。
8.0.2 電阻器與其它電器垂直布置時,應安裝在其它電器的上方,兩者之間應留有間隔。
8.0.3 電阻器的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8.0.3.1 電阻器與電阻元件的連接應采用銅或鋼的裸導體,接觸應可靠。
8.0.3.2 電阻器引出線夾板或螺栓應設置與設備接線圖相應的標志;當與絕緣導線連接時,應采取防止接頭處的溫度升高而降低導線的絕緣強度的措施。
8.0.3.3 多層疊裝的電阻箱的引出導線,應采用支架固定,并不得妨礙電阻元件的更換。
8.0.4 電阻器和變阻器內部不應有斷路或短路;其直流電阻值的誤差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8.0.5 變阻器的轉換調節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8.0.5.1 轉換調節裝置移動應均勻平滑、無卡阻,并應有與移動方向相一致的指示阻值變化的標志。
8.0.5.2 電動傳動的轉換調節裝置,其限位開關及信號聯鎖接點的動作應準確和可靠。
8.0.5.3 齒鏈傳動的轉換調節裝置,可允許有半個節距的串動范圍。
8.0.5.4 由電動傳動及手動傳動兩部分組成的轉換調節裝置,應在電動及手動兩種操作方式下分別進行試驗。
8.0.5.5 轉換調節裝置的滑動觸頭與固定觸頭的接觸應良好,觸頭間的壓力應符合要求,在滑動過程中不得開路。
8.0.6 頻敏變阻器的調整,應符合下列要求:
8.0.6.1 頻敏變阻器的極性和接線應正確。
8.0.6.2 頻敏變阻器的抽頭和氣隙調整,應使電動機起動特性符合機械裝置的要求。
8.0.6.3 頻敏變阻器配合電動機進行調整過程中,連續起動次數及總的起動時間,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9 電 磁 鐵
9.0.1 電磁鐵的鐵芯表面,應清潔、無銹蝕。
9.0.2 電磁鐵的銜鐵及其傳動機構的動作應迅速、準確和可靠,并無卡阻現象。直流電磁鐵的銜鐵上,應有隔磁措施。
9.0.3 制動電磁鐵的銜鐵吸合時,鐵芯的接觸面應緊密地與其固定部分接觸,且不得有異常響聲。
9.0.4 有緩沖裝置的制動電磁鐵,應調節其緩沖器道孔的螺栓,使銜鐵動作至最終位置時平穩,無劇烈沖擊。
9.0.5 采用空氣隙作為剩磁間隙的直流制動電磁鐵,其銜鐵行程指針位置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9.0.6 牽引電磁鐵固定位置應與閥門推桿準確配合,使動作行程符合設備要求。
9.0.7 起重電磁鐵第一次通電檢查時,應在空載(周圍無鐵磁物質)的情況下進行,空載電流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9.0.8 有特殊要求的電磁鐵,應測量其吸合與釋放電流,其值應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及設計要求。
9.0.9 雙電動機抱閘及單臺電動機雙抱閘電磁鐵動作應靈活一致。
10 熔 斷 器
10.0.1 熔斷器及熔體的容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核對所保護電氣設備的容量與熔體容量相匹配;對后備保護、限流、自復、半導體器件保護等有專用功能的熔斷器,嚴禁替代。
10.0.2 熔斷器安裝位置及相互間距離,應便于更換熔體。
10.0.3 有熔斷指示器的熔斷器,其指示器應裝在便于觀察的一側。
10.0.4 瓷質熔斷器在金屬底板上安裝時,其底座應墊軟絕緣襯墊。
10.0.5 安裝具有幾種規格的熔斷器,應在底座旁標明規格。
10.0.6 有觸及帶電部分危險的熔斷器,應配齊絕緣抓手。
10.0.7 帶有接線標志的熔斷器,電源線應按標志進行接線。
10.0.8 螺旋式熔斷器的安裝,其底座嚴禁松動,電源應接在熔芯引出的端子上。
11 工程交接驗收
11.0.1 工程交接驗收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1.0.1.1 電器的型號、規格符合設計要求。
11.0.1.2 電器的外觀檢查完好,絕緣器件無裂紋,安裝方式符合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
11.0.1.3 電器安裝牢固、平正,符合設計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
11.0.1.4 電器的接零、接地可靠。
11.0.1.5 電器的連接線排列整齊、美觀。
11.0.1.6 絕緣電阻值符合要求。
11.0.1.7 活動部件動作靈活、可靠,聯鎖傳動裝置動作正確。
11.0.1.8 標志齊全完好、字跡清晰。
11.0.2 通電后,應符合下列要求:
11.0.2.1 操作時動作應靈活、可靠。
11.0.2.2 電磁器件應無異常響聲。
11.0.2.3 線圈及接線端子的溫度不應超過規定。
11.0.2.4 觸頭壓力、接觸電阻不應超過規定。
11.0.3 驗收時,應提交下列資料和文件:
11.0.3.1 變更設計的證明文件。
11.0.3.2 制造廠提供的產品說明書、合格證件及竣工圖紙等技術文件。
11.0.3.3 安裝技術記錄。
11.0.3.4 調整試驗記錄。
11.0.3.5 根據合同提供的備品、備件清單。
附加說明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和
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電力工業部電力建設研究所
參加單位:機械工業部機械安裝總公司第一安裝公司電力工業部上海電力建設局
主要起草人:李志耕 朱皓東 馬家祚 馬長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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